根據法律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但代孕行為將代孕者的子宮作為“物”,將胎兒作為交易對象,無疑是將人格權作為商品進行交易,違背了傳統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因此,代孕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基於代孕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