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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公司後綴的郵箱發送的郵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郵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擴展數據可用於判斷郵件的真實性:

(1)將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請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檢查電子郵件地址是從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處獲得的還是免費註冊的。壹般來說,前者比較靠譜;

(3)查看郵件的收發時間。如果郵件是國外網絡服務商寄的,或者是國際郵件代發商寄的,就必須要有壹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提供協助,直接保存來自電子郵件傳輸和存儲的證據。或者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和傳輸環境的可靠性中識別它是否已經被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人民網-法院終於確認電子郵件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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