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擴展數據可用於判斷郵件的真實性:
(1)將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請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檢查電子郵件地址是從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處獲得的還是免費註冊的。壹般來說,前者比較靠譜;
(3)查看郵件的收發時間。如果郵件是國外網絡服務商寄的,或者是國際郵件代發商寄的,就必須要有壹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提供協助,直接保存來自電子郵件傳輸和存儲的證據。或者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和傳輸環境的可靠性中識別它是否已經被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人民網-法院終於確認電子郵件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