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可以享受壹定時間的帶薪年休假。規定了帶薪年休假的原則,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和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為平等保障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條例涵蓋各類用人單位,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