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旅客攜帶或攜帶托運物品乘機:
1、槍支、軍用或警用裝備(包括主要零部件)。
2.炸藥。
3.控制工具。
4.易燃易爆物品。
5.毒藥。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品。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質。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強磁性物質、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那可能會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的正常工作。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同時,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或在行李中攜帶。
擴展數據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檢查包括證件檢查、人身檢查、隨身行李檢查和托運行李檢查。安全檢查方式包括設備檢查、人工檢查和民航局規定的其他安全檢查方式。
第三十條旅客不得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民用航空禁止攜帶的物品,不得非法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民用航空限制攜帶的物品。民用航空違禁物品和限制物品的具體內容由民航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二條旅客應當依次通過人身安全檢查設備接受人身檢查。對通過人身安檢設備檢查並報警的旅客,民航安檢人員通過反復通過人身安檢設備或人工人身檢查的方式進行復檢,排除疑點後放行。通過人身安檢設備且未報警的乘客可隨機抽取。
旅客應脫下可能影響檢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屬物品、電子設備、大衣等。,才接受人身檢查。
人民網-航空條款攜帶物品專業分析:大型水果刀可以托運。
百度百科-民航安全檢查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