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保證期間: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期間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清償完畢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2.擔保貸款有哪些風險?
1,貸款抵押的“相對低優先級”風險。
抵押權是基於商業銀行與借款人(或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擔保物權,其背後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的行使順序的法定優先權。壹旦法定優先權與抵押優先權在貸款案件中相遇,抵押優先權相對較低,可能導致銀行貸款債權在壹定程度上甚至完全失去保護,即貸款債權中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692條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