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三。第九條第壹款第六項修改為:“(六)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或者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滿三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學碩士、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第二款修改為:“本法施行前的法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二款後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申請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定,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