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作為元祖在商品交易後給予消費者提取指定物品的憑證,即使消費者在壹定期限內沒有提取,經營者也不能隨意剝奪消費者的財產權。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所以商家在提單上設置使用期限是無效的,無異於格式條款。現金_如果是作為禮物贈送,並且告知或者明確標註了期限,則不違法。現金券以購買形式取得,在生效日期內未使用的,賣方應返還或部分返還本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所以商家在提單上設置使用期限是無效的,無異於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