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軍人只有有安置證或者有軍功,退伍時政府才會安排工作。軍功是指在軍事行動、訓練、執勤、科研等軍事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立功人員。大多數國家的軍隊都建立了授予功勛軍人軍功章的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功章分為壹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每年評定壹次,壹般由群眾評議,黨委(支部)和領導機關審核批準,必要時可由領導機關評定。評定結束後,慶祝捷報,頒發獎品,頒發軍功章。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妥善安置。
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壹節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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