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運用傳統沖突規範進行法律選擇的過程中形成的認同、反致、外國法內容的認同、公共秩序的保留等制度,都賦予了法院法官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沖突規範的僵化和僵化,是從消極面軟化沖突規範的壹種初始形態。此外,更常見的軟化方法有:
首先,采用靈活開放或復數可選的連接點。在立法實踐中,各國宗教普遍采用可選連接點的沖突規範。
其次,采用“分割法”提高法律適用的靈活性。
(1)細分類似法律關系,分別制定法律規範。比如在侵權領域,可以細分為產品責任、交通事故、環境汙染、國際誹謗等。在合同領域,合同可以分為雇傭合同、消費合同、保險合同等不同類型,可以分別制定法律選擇的規則。
(2)針對法律關系的不同方面制定沖突規範。自法律區分論以來,壹些國際私法學者壹直主張區分法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方式和法律行為內容,根據不同的連接點確定適用的法律。比如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訂立合同的能力取決於屬人法,訂立合同的方式取決於訂立地法,合同關系取決於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但沒有基於最密切聯系法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