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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的正式法律解釋包括

法律解釋制度是指劃分國家法律解釋權限的制度。我國以人大常委會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法律解釋制度的基本含義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其目的和任務是解釋“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和“法律制定後的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規範,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目的和任務是解決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在三種解釋的關系中,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法律解釋方面,立法解釋的效力最大,其他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不及立法解釋。

中國現行的法律解釋體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立法解釋

對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於對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客體即法律的理解不同。

在中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部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規具體應用的解釋。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就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共同作出的解釋。當司法解釋與檢察解釋之間存在原則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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