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壹)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在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三年在證券市場上有嚴重不誠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