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第八條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二)虛假工作業績的;
(三)組織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款物分配等事項上,顯失公平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十三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守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