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回避暫行規定》:
第三條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的,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同壹事業單位擔任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事業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個人獨資、合夥或者大股方式開辦企業或者設立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幹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擴展數據: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法律責任: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回避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不及時報告或者故意隱瞞需要回避的事項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組織處理。
第十四條領導幹部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當場予以辭退或者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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