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審判機關。壹般來說,它有四項檢察權: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是刑事案件的檢察權,也是檢察院的主要職責,包括偵查權的批準或決定。
檢察院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包括:
1.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填寫立案請示,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立案決定。
2、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3.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
4、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復議結果應當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5.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不予立案,經廳、廳長、檢察長批準後,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告知申訴人、檢察官不予立案的理由和理由。申訴人、檢舉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結果應當通知申訴人、檢舉人。
6、受理案件後,對於需要勘驗案件現場的,應迅速組織勘驗,以便發現和收集犯罪痕跡和證據。
綜上所述,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62條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