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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個人信息的立案標準

法律解析: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第壹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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