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我國刑法對盜竊罪的量刑範圍分為以下三類: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此外,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罰款的,按照盜竊金額1000元的2倍以下處罰;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金。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