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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條例》規定了哪些處罰?

法律分析:《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培訓許可證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站場、運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處以罰款,責令停止運營,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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