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2014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除省會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都享有較大的地方立法權。草案規定了地方立法權範圍的限制: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城市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事項。
除《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