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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的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地下車庫土地使用權的約定:

1.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2.建築分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由雙方通過出售、贈送或租賃的方式達成壹致。

3.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壹、地下停車場產權歸屬的規定

1.如果住宅區的土地使用權由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住宅區的土地使用權,也因此不能享有對地面和地下建築物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住宅建設的配套設施之壹,是建築物的附屬設施,那麽它就應該像道路、管線壹樣,是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應當交付給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如果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附屬物應隨主客體(房屋)壹並出售和轉讓。

3.如果業主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空間權,如果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開發商,那麽承認空間權是開發商保留的,但既然土地使用權已經轉讓給小區業主了,開發商憑什麽認定空間權還在自己手裏?從法律邏輯上說不通。所以只能推斷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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