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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歲殺人後逃逸,八十多歲在養老院被抓,該不該判刑?

二十多歲殺人,直到八十多歲進養老院才被發現,壹般不會判刑。兇手已經躲藏了60年,警察無法逮捕他。讓他逍遙法外這麽久,真是奇聞。

老人年輕的時候殺了人,直到80歲才被警方發現,主要是因為以前科技不發達,找兇手就像大海撈針,有些案件沒有偵破。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高科技的進步,警方有了高科技的數據手段來梳理之前作案的罪犯,這樣案件才會有線索,才會有壹點點的進展。

根據1979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30年,但殺人是重大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家屬持不死心的態度,可以去檢察院起訴,檢察院需要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老人年輕時雖然殺過人,但80多歲成家生子,才住進養老院。他之前殺了多少人,還是只殺了壹個就逃了?他不能無緣無故殺人。他殺人可能有原因。但是謀殺肯定是要判刑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犯人超過60歲就不會被送進監獄。只要他把自己過去殺人的事壹字不漏的說出來,就當是立功贖罪了。既然不能判刑,只能監視居住。

60多年後,犯罪嫌疑人80多歲時,殺人犯罪現場和被害人遺體被公安機關發現。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會因本案被追訴,因為追訴時效已經超過了20年。公安機關認為仍有起訴必要的,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60多年前犯下故意殺人罪後被公安機關發現並立案偵查,60多年後他80多歲躺在養老院時被公安機關發現,仍然要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法律規定,當年犯罪後發現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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