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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扣押

1,所謂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合並形成不可分割的財產的壹種法律事實。它包括粘合、混合和加工。附著、混合、加工後出現的附著物、混合物和加工品統稱為附著物。查封是財產所有權取得和喪失的原因之壹。原物所有人會取得附著物所有權,與他人共同擁有附著物所有權或者在未取得附著物所有權的情況下失去原物所有權,而僅獲得補償。

2.《擔保法解釋》第62條

(1)因抵押財產被查封、混合或處理而導致抵押財產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受償;

(2)若擔保物的所有人是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

(3)如果第三方和抵押財產的所有人是附件、混合物或加工品的* * *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和抵押人在* * *財產中的份額。

3.例如:

b向A借錢,用壹批建築材料做抵押。之後,B用這種材料,用C的材料蓋了房子。有如下三種情況:

(1)C給了B賠償金,房子歸C所有,所以A抵押的效果只能達到賠償金,與房子無關;

(2)B已向C支付了賠償金,房屋歸B所有,故A的抵押權對該房屋有效,可就房屋處理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如果B和C***擁有該房屋,那麽A的抵押效力與B在該房屋中所占份額,即B所占份額的多少有關,那麽A的抵押效力與該房屋的份額有關。

4.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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