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法解釋》第62條
(1)因抵押財產被查封、混合或處理而導致抵押財產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受償;
(2)若擔保物的所有人是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
(3)如果第三方和抵押財產的所有人是附件、混合物或加工品的* * *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和抵押人在* * *財產中的份額。
3.例如:
b向A借錢,用壹批建築材料做抵押。之後,B用這種材料,用C的材料蓋了房子。有如下三種情況:
(1)C給了B賠償金,房子歸C所有,所以A抵押的效果只能達到賠償金,與房子無關;
(2)B已向C支付了賠償金,房屋歸B所有,故A的抵押權對該房屋有效,可就房屋處理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如果B和C***擁有該房屋,那麽A的抵押效力與B在該房屋中所占份額,即B所占份額的多少有關,那麽A的抵押效力與該房屋的份額有關。
4.夠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