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團夥;
6.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騙取重病患者及其親屬的財物的;
7、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進行詐騙的;
9、利用電話呼叫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特洛伊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