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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產品退貨的法律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與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三包法關於電子產品退貨的規定:

1和7天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6月5438+05日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l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4.第90日、第30日未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的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由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費者定制;

2.新鮮易腐;

3.消費者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碼產品;

4.投遞報紙和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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