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與撤銷的區別在於,撤銷是壹種行使法定刑的行為,具有強制性和懲罰性;撤銷是行政許可的壹種法定撤回,具有剝奪性、不可逆性和救濟性的特征;註銷在壹定程度上也是壹種法律行為,具有懲罰性和程序性。對於企業來說,三者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撤銷”:行政處罰的種類(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撤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