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調解有四種:1、訴訟調解(訴訟過程中法院的調解);2、行政調解(執法過程中的行政調解);3.仲裁調解(仲裁過程中由仲裁機關進行調解);4、人民調解(群眾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根據調解主體的不同,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律師調解。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是在基層人民政府或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仲裁調解是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其中,法院調解屬於訴訟內調解,其他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之間民調的解決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勸導、說服,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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