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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婦女訂婚後離婚的新法律

壹、女方訂婚後離婚的新法律

1.按照法律的要求,女方訂婚後離婚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需要將彩禮錢返還男方。另外,壹般來說,彩禮的支付往往是迫於當地的市場和社會壓力;但如果是完全自願的,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的,則屬於壹般贈與。如無特別規定,返還彩禮的請求通常不予支持。換句話說,如果男方完全願意給彩禮錢,那麽他就沒有權利要求他返還彩禮錢。壹般來說,如果女方訂婚後棄婚,那麽男方有權要求她返還彩禮,只要男方追求,法律就會判女方返還彩禮。

2.法律依據:《民法》第10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二、女方不返還彩禮的條件

訂婚期間,因訂婚壹方死亡,壹方請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死前被起訴過的除外。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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