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如下:
1,它們性質不同。定金是壹個法律概念,通過“定金原則”可以保障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定金只是壹個成語,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功能;
2.法律後果不壹樣。根據相關規定,定金交付後,付款人拒絕訂立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合同生效後,收受人拒絕訂立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能作為價款或在合同履行後收回。定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的約定。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在審判實踐中壹般視為預付款。即使被認定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也是單方面的,只對付款人有約束力,沒有法律效力。
3.兩者的量是不壹樣的。根據相關規定,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標的金額的20%。押金數額沒有法律限制,完全由雙方自由商定。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否則不能認為該存款具有存款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