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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和保證金的區別

法律解析:定金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而自願約定的壹種擔保形式,也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壹。定金的履行規則由法律明確規定。因支付定金壹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因收取定金壹方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雙倍返還所收取的定金。定金是單方行為,壹般視為交付的預付款,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無論是哪壹方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支付定金的壹方都可以主張全額退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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