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上市公司董事任職資格;
2.具有中國證監會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歷。
獨立董事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1.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忠實、誠信、勤勉的義務;
2.積極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3.獨立履行職責;
4.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5.接受培訓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特定持有人股份轉讓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