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玩忽職守罪。包括玩忽職守、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玩忽職守導致在押人員脫逃、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作弊、環境監管失職、傳染病防治失職、商品檢驗失職、動植物檢疫失職、對被拐賣婦女兒童救助不力、玩忽職守導致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等。
(3)徇私舞弊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審判中徇私枉法罪、執行裁判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收或者少征稅款罪、 出售發票、克扣稅款、出口退稅謀取私利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在商檢中徇私舞弊罪、在動植物檢疫中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罪、招考公務員和學生徇私舞弊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