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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的行為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謀取不正當的私人利益。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職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者決定,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或者隱瞞執行事項的。

2.徇私舞弊,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3.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公共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泄露或者出賣國家秘密或者官方秘密的。

5.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辦事,收受不正當利益。

6.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7.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需要註意的是,玩忽職守罪的行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壹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二是行為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或者不當得利。同時,玩忽職守罪屬於公職人員罪,只有公職人員才能以玩忽職守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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