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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代表權的故意限制

法律分析:對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代表權的故意限制,包括公司章程中對事先代表權的壹般限制,以及股東會、股東大會等公司權力機構對代表權作出的個別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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