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主席令。
新中國成立1949年以來,歷任國家領導人頒布過多次副主席令,就是51,所以也叫51令。
第二層次(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國務院由總理下令發布。
民航法律法規並不局限於這部分,但作為民航系統的學生或者民航從業者,知道有這部分就夠了。
第三層次(法規):各種民航法規。
民航局是根據局長的命令發布的。
法律依據
《航空法》第三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決定,在本部門權限內,發布《民用航空活動條例_決定_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設立的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授權,對各地區的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統壹的飛行規則。
進行目視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遵守目視飛行規則,並與其他航空器和地面障礙物保持安全距離。
從事儀表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遵守儀表飛行規則。
飛行規則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七十七條民用航空器機組人員的飛行時間和值班時間不得超過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
受酒精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工作能力受損的民用航空器機組人員,不得執行飛行任務。
第七十八條除按照國家規定經特別批準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入禁區。除非遵守規定的限制,否則不要飛入禁區。
前款規定的禁區和限制區,按照國家規定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