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向公安機關申請並獲得許可。?
集合壹般是指具有思維或行為能力的個體,為了主動或被動的展示目的,聚集在指定場所或固定場所的行為。其中,聚集在露天公共場所(指定場所或固定場所)表達意見和意願(主動或被動的展示目的,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1989年6月5438+0989年6月5438+10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法獲得許可後方可舉行。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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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六條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市、縣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經過的區、縣公安機關,以上級公安機關為準。?
第七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以下活動無需申請:
(壹)國家舉辦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辦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二)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舉行的集會。?
第八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活動目的、方式、口號、標語、人數、車輛數量、使用的音響設備種類和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點和解散地點)、路線和負責人姓名、職業、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