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向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壹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合理的物質要求。
婚姻法規定,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對子女死亡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就是孫子孫女必須負擔得起,爺爺奶奶的孩子已經去世。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扶養的權利。”
壹般來說,孩子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上、生活上不再有贍養的義務。但是,對於下列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義務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教育和撫養他們:
1,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還在學校讀書的;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償贍養費的權利。因強行索要贍養費發生的糾紛,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處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