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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律指導: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條至第41條做出了詳細規定,概括如下:

1)產生或者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汙染;

2)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流失、泄漏、丟失和丟棄;

3)產品應使用易回收的包裝材料,相關部門應加強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

4)固體廢物轉移應當向轉移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並經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5)禁止傾倒、堆放和處置境外廢棄物;

6)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確需進口的,必須經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7)推廣先進的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技術和設備,淘汰落後的技術和設備。有關部門要公布限期淘汰目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限期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使用目錄1規定的設備,停止使用目錄中的技術。被淘汰的工藝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8)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使用原材料和能源,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9)冶煉渣、化工渣、燃煤渣、廢礦石、尾礦等固體廢物應露天堆放,並設置專門場所,必須符合環保標準;

10)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貯存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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