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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應根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來源於哪個文件。

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條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不得強迫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隨意縮短合理工期。

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號。第393次)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

第二十七條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和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和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技術上聯系緊密、不可分割的單元,不得分塊。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四。《建設工程工期管理辦法》: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粵建法[2065 438+02]165 438+02號)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施工期管理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期管理。

第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要求的工期,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載明標準工期。標準工期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工期定額》計算確定。如因工程特殊無法計算標準工期,可參考類似工程的實際工期。如無類似工程參考,應根據工程規模、結構、施工難易程度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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