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議庭的成員有兩種:壹種是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二是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層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的,而是臨時的,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壹名法官擔任主審法官。庭長或庭長參加案件審理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意見有分歧的,少數人應當服從多數人,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除部分簡單案件外,其余均由法官或者由法官、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成員人數必須是奇數。壹審行政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理,二審、再審、死刑復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體現。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對民事、經濟糾紛和第壹審刑事案件,除壹些簡易程序外,均采用合議庭制度。行政案件不論復雜程度,都由合議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