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樓內故意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品,致4人死亡,財產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做住家保姆時,多次盜竊雇主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有罪。莫煥晶已犯兩罪,依法應予懲處。莫煥晶於今日淩晨故意放火焚燒壹高層居民樓,致4人死亡,財產損失重大。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眾和社會的安全,依法應予嚴懲。莫煥晶歸案後雖能坦白放火罪,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