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包括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
在處理發送騷擾短信的法律問題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騷擾信息的性質:是否含有淫穢、侮辱、恐嚇等內容。
2.發送短信數量:多次發送騷擾短信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3.受害者權利:受害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發送騷擾信息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