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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現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超量”開采的管理有哪些明確規定?

《礦產資源法》第44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

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

的資源,

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

處以罰款,

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31條規定,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2

)礦產的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

資源"

;第四十三條(

項)規定:

“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

嚴重破壞的,處以礦產資源價值損失。

50%

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

《關於辦理違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刑法三百四十條。

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包括了‘以破壞性的采礦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指的是演員。

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開采礦產資源的,

並導致嚴格的礦產資源。

破壞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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