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和《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合同是合同的有效形式之壹,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電子數據作為電子商務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僅僅因為其不是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受到歧視。
2.在必要的技術支持下,具有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符合傳統法律中的書面簽名和書面原件的要求,與“已簽名的文件”和“已簽名的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訴訟中,電子數據與其他傳統形式的證據具有同等的可接受性,不會僅僅因為是電子數據形式而被接受或影響其證據效力。
4.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會因為采用了這種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符合法律的其他規定,比如沒有欺詐行為,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雙方沒有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