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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大於權力還是權力大於法律?

在當前社會,法律大於權力還是權力大於法律是不確定的,但在壹般條件下,任何權利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我國根本法《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但權大也認為,法律的每壹個屬性都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甚至法律都是統治階級制定的。是不是很厲害?事實上,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比法律更有力量,有權存在的是壹些不法官員利用權力掩蓋法律,迷惑民眾的眼睛。有這樣壹個案例,某高校教師的哥哥被罪犯搶劫致殘,至今11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罪犯和他們住在壹起,但他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然後,學院老師11年不斷申訴,希望討回公道,卻多次被公安機關強制和諧。不難知道,這是壹個典型的特權庇護罪有罪不罰的案例,也就是現實生活中權力大於法律的案例。這其實是壹種利用權力逃避法律的違法行為。這應通知該機構,並應由該機構予以糾正。任何高級官員和檢察機關都應該維護法律監督機關的權威和責任,維護法律監督機關的崇高和神聖、公平和正義、威嚴和尊嚴,讓我們的公民真正信任國家,這樣我們的國家才會日益繁榮。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時刻提醒自己,法律比權利更重要。我們所做的壹切,首先要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努力做壹個合法的優秀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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