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法律發展的客觀過程中,每壹部新法律都是對舊法律的壹種否定,但不是簡單的否定或徹底的拋棄,而是壹種否定中包含著肯定,從而使法律發展過程表現出既拋棄舊法律又保留舊法律的性質。
第二,從處理法律繼承的主體來看,法律的繼承實際上是壹種批判性的,即選擇性的繼承,即在否定舊法律制度固有的階級本質和整體效力的前提下,經過反思、選擇、改造、吸收舊法律中壹些仍然可用的因素,賦予其新的階級內容和社會功能,使之成為新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不加分析地照搬或照抄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