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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的含義及其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從來源上看,法律規則只能來自於國家法律中的立法者,這壹點在成文法國家尤為突出;法律原則的來源只是相對廣泛。

第二,在內容上:法律規則明確具體;法律原則籠統模糊;

第三,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壹類行為,不能普遍適用;法律原則對人類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可以貫穿任何法律事實。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比規則更廣。壹個規則只能調整壹類行為,而壹個原則調整的領域更廣,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系的協調和引導。

第四,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於案件;法律原則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於個案。壹部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是相互沖突的原則。

第五,適用條件:與法律原則相比,法律規則具有優先適用性,法律規則可以在具體案件中具體適用,做到壹對壹的針對性適用;法律原則只能在以下幾個方面適用:在窮盡法律規則時,除非是為了實現案件正義,否則不允許拋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沒有更有力的理由不允許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第六,從表現形式上;任何法律規則都由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部分組成,而法律原則壹般沒有固定的表現形式。

第七,從功能上看:法律規則的基本功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確定的、可預見的指導;法律原則是法律規範或法律中相對穩定的原則和規範的基礎。它不預設任何明確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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