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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檢察官的職責有什麽區別?

法官的職責是依職權行使司法權,即審判案件。檢察官的職權是行使檢察權,提起公訴即刑事原告,監督法庭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

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

第壹

為了提高檢察官素質,加強檢察官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第6條檢察官的職責:

(壹)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二)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三)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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