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官助理管理辦法》第四條根據指導和安排,履行下列審判輔助職責:
(1)在崗位法官的指導下,審閱訴訟材料,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材料;
(二)組織庭前會議、庭前證據展示、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
(三)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四)受員額法官委托或者協助員額法官辦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措施;
(五)承擔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日常工作;
(六)協助崗位法官調解並起草調解書,提交合議庭審查;
(七)根據崗位法官要求,查詢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參考案例和法律觀點,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八)根據職務法官的意見,參加法庭審判活動,參加合議庭評議;
(九)在專職法官的指導下,起草審判報告和裁判文書;
(10)送達法律文書和訴訟材料;
(11)調查、監督、評估、信息、宣傳、審判管理、司法技術等與審判工作相關的綜合事務;
(12)完成合議庭或崗位法官交辦的其他輔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