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同含義:
A類:本科及以上學歷,成績在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以上的考官。
B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的法學專科學歷,考試成績達到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者。
C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的大專學歷或法學學士學位,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者。
第二,適用範圍不同:
證書A:全國都可以用。
證書B:可以在本地使用。
證書C:可以在本地使用。
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全國有效。乙、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由法律職業資格統壹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取得《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職業資格後,應當具有全國有效的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重新參加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全國統壹資格分數線的,可以申請授予A類或者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將取得的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交回司法行政機關。原證書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職業資格決定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三,對學歷證書的需求不同:
證書A:必須是本科學歷(任何專業,黨校本科學歷除外),通過國家線。
b證:以法律大專學歷報名,通過國家線。
證書C:照顧區本科(任何專業,黨校本科除外)或法學院已報名並通過照顧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自治區所轄縣(旗)、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