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甲出資不實的,由甲方補足差額,乙方和丙方承擔連帶責任。丁對股東甲虛假出資的行為不負責任。這部《公司法》第三十壹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價款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甲公司被宣告破產,如何處理甲公司虛假出資問題?
除甲、乙、丙方股東需要在出資不足的數額內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外,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以外,應當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真實的數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上述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詐騙最多的,可以不構成虛假出資罪)。
3.王把車賣給公司違法嗎?為什麽?
王的行為是否違法,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王粲這樣做,那麽可以援引《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來認定其違法性:“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王為高某擔保取得的收益如何處理?
根據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公司可以行使返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