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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如下:

1,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任何法律都有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否則就不能稱之為法律。

2.法律規範的調整方法。雖然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或最重要的標準,但僅僅以此為標準是不夠的,還需要以法律規範的調整方法為劃分標準。

法律調整的對象是指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應由不同的法律規範來調整。當構成調整對象的某些社會關系在性質上不屬於同壹範疇時,調整這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就可以構成壹個法律部門或法律體系。

法律調整的方法是作用於壹定社會關系的特殊法律手段和方法的總和。法律調整的方法表明了某種社會關系是如何調整的,這就使得各個部門的法律有所不同。

當然,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壹些原則,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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